喜欢玩网络游戏的人都知道“sf”这回事,因为升级迅速,又能得到稀罕的装备,玩家会有更刺激的体验,所以很多玩网游的人都愿意尝试玩“sf”。

但是,sf是未经版权拥有者授权,非法获得服务器端安装程序之后设立的网络服务器,本质上属于网络盗版,而盗版的结果是直接分流了运营商的利润。相对于官服而言未经版权拥有者授权,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游戏服务器端安装程序之后设立的网络服务器,它属于网络盗版的一种,是侵害著作权的行为。

【案情回顾】

王某沉迷于网络游戏,为了加速升级而经常在网络上购买道具,在玩游戏的过程中也花了不少钱。2010年,网络上的sf游戏Q游戏的股东李某找到王某,邀请他投资2万元成为该游戏的股东之一,并承诺可以带着他一起玩这个游戏。王某觉得自己玩游戏也要花钱,入股的话还可以跟着他们一直玩下去,于是投入了2万元成为了股东之一。在此期间,该游戏通过发展会员的方式,经营数额达50万元人民币。王某除了自己玩,也会偶尔通过游戏平台指导会员如何快速升级。

2011年,东窗事发,在公安部的一次行动中,李某和王某被捕。随后,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李某和王某诉至法院。

【庭审聚焦】

一、侵犯著作权的认定

本案以sf的方式盈利。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》规定: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、音乐、电影、电视、录像作品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,应当视为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中的“复制发行”的规定。

另外,依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印发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十部分: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“以营利为目的”的认定问题:(一)除销售外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认定为“以营利为目的”;(二)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,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,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,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;(三)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,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。

本案中,李某与王某以sf的方式发展会员进行营利,符合上述法律规定,应认定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。

未经允许不得转载! 作者:admin,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墨迹游戏网

原文地址:《网络盗版属侵权 网游“入股”惹来牢狱之灾》发布于:2024-02-21